发布时间 : 2025-09-13

借钱还债,是一种优良传统和习惯,但总有人心怀叵测,不但借钱不还,还想方设法跟妻子作财产公证,将财产全归媳妇儿所有,自己承担全部债务,或者再假离婚,规避债务。
马先生经营着一家贸易公司,出于朋友帮忙,马先生借给朋友50000元,说好了一年后还清,自己经济出现问题后,他向朋友要债,但朋友总说没钱,结果一拖就是几年,但朋友妻子却开着轿车,而当马先生找朋友妻子要钱时,妻子却拿出一份公证,说丈夫欠的钱,自己没有理由还。
详情请看原齐鲁晚报记者张焜先生于2009年7月14日在齐鲁晚报C13版上的报道,标题是《一份婚前公证难坏讨债人》,文中王建华律师对记者的法律采访作了解答!
问题来了,对欠马先生的钱,朋友的妻子是否有偿还义务?
一、马先生若有以下证据
1、证明朋友借款是其夫妻共同所借或其妻子事后追认为共同所负的债务 。
2、朋友虽以个人名义借款,但该款项用于朋友与其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马先生完全可向其妻子主张权利。
二、若马先生无证据证明朋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详见法条)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其妻子财产的一半为朋友的财产,马先生可向其妻子主张该一半财产来还债。
三、夫妻双方的公证只是内部约定,对外无约束力(除非马先生知道该公证约定)。
法条速递:
1、《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详见法条)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2、《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对外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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