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2025-06-12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和第1063条第三项:“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接受赠与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若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赠与财产只归一方所有,则该财产属于受赠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和第1063条分别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我国婚姻法采取以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的基础在于“协力理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推定夫妻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取得收入、获得财产存在“协力”,故各自获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认可夫妻之间的“协力”,目的在于维护婚姻的稳定,鼓励配偶之间互相支持与扶助。
二、理论基础
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接受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制符合夫妻作为生活共同体的要求,有利于维系更加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在共同财产制下,将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视为赠与整个家庭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与多数人的思想观念相符。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更多关注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在保护个人权利方面显得不足。
例外情况下,在赠与合同确定赠与的财产只归夫妻一方时,我国婚姻法也承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受赠财产仅归该方个人所有。此种例外规定是基于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赠与合同中的约定是赠与人根据自己意愿处分财产的表现,在当事人就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有特别约定时,应当尊重其对财产的处分意思,认定该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
三、司法实践
实践中,大部分情况是赠与人并未明确表示其赠与的财产只归于夫妻一方。在离婚财产纠纷中,法院也多以赠与人在赠与时并未明确表示财产系赠与给夫妻一方为由,对当事人提出的赠与财产归于其个人的主张不予支持。例如,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11125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根据最早形成的《同意书》及另案中原告父母在法院所做笔录可知,在拆迁时,原告父母并未明确表示78号房屋仅赠与给原告个人,之后形成的《赠与书》不能改变原告父母最初赠与财产的指向对象,该房屋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在赠与人明确表示赠与财产只归于夫妻一方的情况下,法院尊重赠与人的意思自治。例如,在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1民终310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母亲与被告在《赠与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甲方赠与的房屋只归乙方个人所有,不受乙方婚姻家庭状态之影响。”因此,该房产应认定为被告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四、总结
基于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一般将夫妻一方接受赠与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若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赠与财产只归夫妻一方,则应尊重赠与人的意思自治,该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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