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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私家侦探;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出台,重点解决同居财产分割及离婚时房产归属等问题,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产品说明

重点说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对比司法解释(一)第32条的规定,原有规定本人理解为: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共有,产权没有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一方有任意撤销权。解释二规定结合其他情况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金额,意思可以归获赠一方所有。

产权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如果结婚时间较短,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其他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金额,也就是即使房产已经过户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话还可以要回。

第八条,该条规定对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原第七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登记自己子女名下的,没有赠与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不考虑登记情况,有赠与合同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酌定补偿。

如果是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分割时以出资来源和比例为基础,判归其中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合理补偿。改款规定没有明显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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