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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侦探社;离婚后双方协议互为遗产继承人应认定为接受遗赠表示,法院确认概况遗赠有效性

发布时间 : 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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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案涉遗嘱的性质来看,双方约定互相为对方的遗产继承人,应为相互遗嘱。双方签订协议时已无夫妻关系,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应为遗赠行为,因此案涉遗嘱应属遗赠性质。


其次,从接受遗赠方式来看,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只要达到能够确认为其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程度即可。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从上述规定的内容来看,受赠人应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表示,但对表示的形式并未限定。签订相互遗嘱时,应视为受赠人已经“知道受遗赠”,其签订遗嘱的行为能够反映其已接受遗赠。且遗赠人生前到公证处作出遗赠公证,受遗赠人也通过公证表示接受遗赠,其在遗赠人死亡后办理丧事等行为同样应视为接受遗赠。因此,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形式或外在行为。


最后,从遗嘱表述的内容来看,遗嘱人可以对遗产做概括性处分。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和财产性权利,这些财产在被继承人生前随时处在变动中,只有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才能确定为遗产。因此遗赠人遗产不应只局限于立遗嘱时的现有财产,后续增加的财产同样应列入遗嘱处分财产范围内。因此,本案的遗嘱表述为概括遗赠,遗赠内容包括当时现有以及将来产生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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